1.
113年6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拍賣標的四層部分出租予第三人,債務人居住於五層增建部分,屋況尚可。113年7月15日勘測時,第三人盧OO在場稱自106年起承租四層部分迄今,租約一年一簽,每月租金約
2.
8000元。本件拍賣標的四層部分第三人盧OO於查封前已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該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虞),請買受人注意。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5.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