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查封時,一樓標示為「永茂行(永茂軸承有限公司)」, 又本件建物與門牌號碼「南台路57巷23號」建物打通使用,地政人員表示本件查封建物 有增建,並以建物坐落之1876地號土地之垂直線範圍測量;另債權人於114年2月7日具狀 陳報,本件查封標的土地之北側鄰近新興區四小段1882地號土地一側,另有新興區新興 段2368建號房屋(門牌號碼:高雄市新興區南台路57巷23號)坐落其上,目前本件查封 房屋(2281建號建物)與2368建號建物(非查封標的)一至四樓以連接打通方式使用, 故增建於
2.
六層建物,債權人僅主張查封位於1876地號土地範圍內之增建部分,其餘 位於2368建號建物上方增建部分則不主張屬於查封範圍;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4.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 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本件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又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5.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 益費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