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現場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門牌號碼 「新興區華南路40之10號」旁的空地;另據前次拍賣案件(本院113司執助3013 號)拍賣公告所載,本件土地上堆置雜物,一側緊鄰公廁,一側緊鄰南華路40-10號,一側前方為既成巷道;另據債權人陳報土地照片所示,土地上有部分殘 破建築廢棄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上有拆除之廢棄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