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民國114年6月4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據昱中不動產估價師 事務所114年昱中高字第0006號函送鑑定報告書記載,建物使用情形為空屋。投標或應買人應自 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 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 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單獨占有部分,故拍定或應買後不點交;共有 人對該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其他標的一併購 買,又於優先購買權人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或應買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如有爭 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因拍賣條件、標的變更或有不當,執行法院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將來有被 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10.
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 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11.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 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 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