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7月2日現場執行時,據相對人許嘉祥陳稱目前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出借他 人,一樓為許進士所堆放雜物、二樓為許嘉祥居住使用、三樓現堆放雜物,又本件物屋況老 舊、多處壁癌,樓梯牆壁有多處裂痕。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六、優先承買: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得標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