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除編號1號土地外,其餘土地均有第三人所有之建物座落其上。
7.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位於高雄市 三民區三鳳中街9巷,除編號1號土地外,其餘土地上均有建物座落其上;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8.
本件除編號1號土地外,其餘土地上均有第三人所有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 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