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及建物時,債務人稱建物由其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情形, 亦無漏水或壁癌情況。113年2月15日查封編號3土地時,地政人員指稱土地為新樂街33號後方防 火巷。114年2月10日履勘暨測量時,債務人在場陳述亦同。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編號3土地無抵押權設定,其餘標的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 將來有被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