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民國114年5月27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承租人黃○惠之母黃陳○玲在場陳稱,建物係基於 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為施秀杏,有書面契約。據承租人黃○惠114年9月15日陳報,房屋 租用期間113年7月7日起至114年7月7日止。房屋下大雨或颱風天,冷氣機嚴重進水入內,熱水 管線有堵塞,水量較小,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 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7.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黃○惠承租中,期間自113年7月7日起至114年7月7日止,租期屆 滿後拍定,應點交。 六、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 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8.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 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 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