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2日查封時,第三人蘇李O珠(債務人之親戚)在場表示房屋由其居住,管理費一個月約1000餘元,未與債務人簽訂租賃契約,並表示陽台會漏水,有些微壁癌,但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發生,另據管理室委員稱房屋所有權人雖為債務人,但債務人從未居住在此房屋中,債務人與第三人亦非租賃關係;又經地政人員指界稱3517─3地號土地為大樓停車場車道外圍加防火巷;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留意。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