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在場稱編號1建物之現況與建物平面圖不同,地 下層樓梯口兩側儲藏室部分及廁所後方占用大樓公設(即同區段18715建號),惟實際占用面積 因障礙物太多無法測量等語;執行人員目視發現編號1建物1樓外觀懸掛「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 司」、「沙鋼(遠東)貿易有限公司」、「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牌、地下層櫃臺處則 掛有「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牌,並無償借予勝綠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使用、掛 牌,至地政人員所稱占用大樓公設之儲藏室部分,其外觀與編號1建物之地下層使用上未分離, 無獨立之出入口,僅能自編號1建物樓梯通往1樓出入,另建物地下層有擺放辦公桌椅、電腦等 物,惟未見公司之員工;債務人代理人在場則稱編號1建物現有兩個租約:1.出租予第三人廷仲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使用中(出租人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2.出租予第三人劉廷烈使用中 (出租人為陳劉錦秀,租金每月5,000元,租期為113年10月1日至118年9月30日),上開2租約已 經本院終止租賃關係,建物地下層有多處漏水(嚴重漏水)、建物樓梯間有漏水及壁癌、櫃臺 處前天花板鋼筋外露、有漏水,建物占用公設部分,目前與管委會尚待釐清,儲藏室內置放供 本建物使用之大型發電機及高壓電,右端有設置台電之配電裝置,目前有積欠管理費等語(每月 管理費4,506元);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占用大樓公設之儲藏室、廁所,係無權占用。 又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所在區域公共設施接近性佳、日常生活及交通便利。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就本院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表示編號1建物之地下層使用現況占用同區段18715建號部分(實際占用該18715建號之使用面積不明),該占用部分不在拍賣範圍,不能依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占用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六、編號1建物之儲藏室內後端有大型發電機供冷氣及高壓電使用,該部分占用大樓之公共設 施,因前任屋主自行打通出入口,無法回復原狀,另儲藏室右端另一出入口置有台灣電力 公司之配電裝置,該部分係占用大樓之公共巷道,目前無法移置他地,有高電磁波之風 險,上開占用部分現均與大樓管委會有糾紛協調處理中;且編號1建物因前手大量改建,且 屋齡已久,有多處嚴重漏水崩脫現象及明顯壁癌和鋼筋裸露處;編號1建物自112年5月31日 止積欠管理費,每期管理費新臺幣4,506元等語,請投標人注意。
4.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編定為第三種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及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