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不動產經本院於114‧2‧13現場執行,在場人為承租人,開設嘉美早餐店使用中。另據第三人林○○於114‧3‧17具狀陳報租賃契約,租期自113‧6‧30起至115‧6‧30止,為期2年,租金每月15000元。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