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95年5月16日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1754地號上有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南台路73巷22號,由債務人之兄居住使用),1754─1地號及1804地號為門前路地。
3.
114年3月27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明:1754地號上有兩層樓建物(前案紀錄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南台路73巷22號),1754─1地號、1804地號為門前巷道供通行使用。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依前案113年7月26日勘估之鑑價報告記載:使用分區:1754地號為第四種商業區、1754─1地號為道路用地、1804地號為住宅區;1754─1及1804地號現況為道路。
10.
土地共有人: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
11.
175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係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且有興建房屋,或如係向債務人承租拍賣土地興建房屋者(如有上開法律關係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向本院陳報),依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承買權,其效力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有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情形,買受人(原拍定人或應買人)就未經優先承買之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13.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