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4月1日查封時第三人員工在場稱房屋係第三人賴0宏向債務人張世忠承租經營夜店使用 (租賃期間111年6月19日至116年6月20日)。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6.
本標的為信託財產。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