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無人應門,揭示查封公告於標的物。嗣經本院執行 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員警執行測量增建時,共有人即債務人吳宜蓁在場稱該 屋現為本人居住使用,並稱該屋無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 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 拍。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2.
本件9275建號增建trial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33240667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 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 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 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3.
本件係共有物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 標人(應買人)注意之。
4.
本件標的履勘測量時,在場人吳宜蓁表示無影響交易價格情事。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 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 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 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 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 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 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5.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