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112年12月7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坐落新北市蘆 洲區信義路327號房屋。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蘆洲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另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以,本件土地係75蘆使字第854號使用執照(74蘆建字第141號建造執照)之 建築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 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 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 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上開主張優 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