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113年6月5日查封指界時,據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指 界陳稱463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313635附近,現況為空地,部分經搭建鐵皮圍 籬;467地號土地現況為圍籬;469地號土地位於三民路198巷4弄12號旁,上方搭鐵皮屋頂。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4.
46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 (空白)、使 用地類別:(空白)。依新北市蘆洲區公所函覆:46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人行 步道」;
5.
46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前開資訊揭露給投標人 參考,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該土地之使用有無法令上之限制,得標 後不得以無法使用此土地而主張異議,或主張撤銷拍定或請求損害賠償。
7.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 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到達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 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 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 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 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