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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於114‧3‧19查封時,地政人員稱336地號坐落在中正北路560巷進來至560巷15弄,鐵皮屋亦同、335地號在中正北路568號‧570號、334地號從576號開始至580號,335地號從586至590號旁邊巷子(即590巷)佔約2/3部分;嗣債權人陳報,334‧335‧336地號鄰中正北路及中正北路560巷及中正北路560巷15弄旁,形狀似正方形角地,鄰馬路有營業中店面商家、公寓住宅及鐵皮工廠。另由中正北路560巷15弄進去後有零星平房、鐵皮工廠、廢棄三合院及鐵皮搭篷停車場,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本件土地,拍賣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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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僅拍賣土地,建物占有使用本件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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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到達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