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07年8月28日現場查封時拍賣標的513地號、564地號、604地號、677地號、679地號作為嘟嘟房停車場使用。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4.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位置、範圍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5.
拍賣標的上設定有地上權(新臺幣66,903,480元、存續期間105年1月1日至134年12月31日),拍定後地上權隨同移轉,不予塗銷。
6.
依新北市政府函覆,拍賣標的屬「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
8.
不動產依甲、乙標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有一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佈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0.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