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2月10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7 1地號位於從自強路2段93號體育館出入口前(不含人行道)至面對自強路2段84 巷的三角形道路地」。1471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 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稱:「1471地號依66建字第1309號建造執照卷內 建築現指示圖載明為計畫道路」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