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標的為債務人與家人共同使用居住,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又債務人在場稱有汽車車位第5號及 機車車位第11號,年租金9,000元,惟本件不動產謄本僅有載明汽車車位之編號,機車車位 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是否確有上開停車位永久所有權,或僅有使用權又或實 際編號為何以及租金數額是否屬實,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 定,應買人就此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3.
本件依債務人在場自述、本院函查結果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 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 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 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 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 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六、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
9.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 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 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 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