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112年12月7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位於新北市蘆洲 區信義路329號房屋西南側,周圍被建物包圍,僅有一通道出入;另土地上 坐落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詢問在場人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與其兄弟共同 興建,惟其等均未居住於此,亦無人使用,經現場查看建物有上鎖無法進 入。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座落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人應 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除前開未辦 保存登記建物占有使用之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蘆洲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另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以,本件土地係75蘆使字第854號使用執照(74蘆建字第141號建造執照)之 建築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 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 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 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上開主張優 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請應買人注意。
6.
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