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112年12月7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位於新北市蘆洲 區信義路329號房屋西南側,周圍被建物包圍,僅有一通道出入;另土地上坐落 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詢問在場人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與其兄弟共同興建,惟 其等均未居住於此,亦無人使用,經現場查看建物有上鎖無法進入。上開建物 不在拍賣範圍,其座落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土地及其 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除前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有使用 之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蘆洲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另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以,本件土地係75蘆使字第854號使用執照(74蘆建字第14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 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 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 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有數人表 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上開主張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請應 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