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土 地由土地共有人占有使用。本件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 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員林都市計畫第二種商業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 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 定人或承受人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