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於113年8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陳先生在場稱伊係債務人蔡三真之 友人,本件建物現由伊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有增建(即本件2270建號),增建部 分係由伊出資興建,本件建物有內梯通往四樓,四樓另有內梯通往五樓,係作為種植盆栽及 堆放雜物之用,又本件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 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惟上開使用權業經本院114年4月 1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即點交,否則不點 交。
2.
本件2270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 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 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
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 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 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4.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3年12月23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33241606號函暨所附拍賣 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所載,本件2270建號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屬特 殊專案情形(專案名稱:屋頂平台垂直增建達二層以上),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 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 開標結束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