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6年6月22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1066地號土地雜草叢生。
2.
113年9月5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1066地號土地種植甘薯。
3.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8.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下列之人有優先購買權:
11.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6.
共有土地非現耕之他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7.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