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10月23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37地號土地係自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2段263巷4號後方小巷進入,應在同巷8號、10號後方,土地上為雜木,部分有雨遮。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11月19日函復稱437地號土地係66使字第2477號使用執照(65(內)建字第009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以上不動產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