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黃翊榕稱,系爭房屋已由其父親黃啟文向房屋另一共有人葉聰利承租並占用中,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為證,租金每月為新台幣10,000元,租期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2.
第三人係於查封後始合法有權占用房屋,且房屋租約業已到期,但本件所拍買者僅為建物之應有部分及其坐落基地,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賣權。
3.
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柒萬壹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六、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