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一如由共有人應買拍定,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二如非共有人應買拍定,尚須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三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須經相當時日,嗣程序完備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於確定前均不退還trial及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四一樓,目前由第三人張○千承租使用中,有陳報租約,租期自民國111年8月31日起至116年08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3萬5,000元。二樓,目前由第三人陳○城承租使用中,未陳報租 約。五三樓,由共有人劉○民居住使用。四樓,由共有人劉○村居住使用。頂樓,無獨立出入口, 由四樓內梯進出,放置水塔、雜物。
2.
478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 應買人注意。
3.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 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 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