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5月7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939地號位於國凱街136巷30弄7號前方巷道用地、943地號位於國凱 街136巷30弄12號前巷道」。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惟現在實際 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 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