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3日現場查封時,經按門鈴無人應答,管理員則在場稱:本件建物現無人居住。有一車位位於地下3樓編號19,無車輛停放。另社區總幹事稱:本件建物迄今已積欠新臺幣25,320元管理費,依規約約定不能增建。嗣於7月14日至現場勘測,鄰居稱:已1年多未見債務人出入。管理員亦稱債務人許久未收信,信很多都退回,經開鎖入內後,屋內留有許多家具、雜物,已斷水、斷電,生活用品積有灰塵,建物格局為3房1廳、1衛浴、1廚房、1陽台。地政人員在場稱無增建。
4.
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函復稱:本件建物為麗池花園廣場,勘估時本件屋齡約22‧5年,勘估之標的土地為第一種住宅區用地,另經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查詢,本件建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現勘時未入內勘查,觀察標的外觀,並無明顯鋼筋外漏、地震火災等損毀,另訪查四鄰表示就本件建物有無火災或非自然死亡等情無特殊印象,然仍應由專業人員、警察機關方可確定。
9.
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1.
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3.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