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6月18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陳丁貴在場稱房屋圍一家人自住。303之3地號使用 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 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 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8.
本件係合併拍賣,債務人對於他債務人之應有部分無優先承買權。
9.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