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2月24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黃瑞彬稱4樓為哥哥黃○祥居住,樓上有增建 (即本件5669建號),為其與妹妹黃○鶯居住使用;後黃○鶯在現場稱增建房屋及頂樓花園均為 其居住使用,4樓通往增建房屋之出入口已經封住,增建房屋則有內梯通往頂樓,另說明黃○祥 應已沒住4樓,現應是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建物經函詢相關單位均查無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 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 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 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 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以及 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 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相關函查資訊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 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