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後陳稱,141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樹林區保安街二段
5.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1411地號為住宅區、1412地號為道路用地、1414地號為道路用地、1417地號為人行步道,本件土地之界址確切位置不明確,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1411地號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土地
11.
本件1411地號土地均係83使字第45號使用執照(79建字第81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2月4日新北工建字第1140150899號函可稽。按95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6號函及建築法第11條規定,如屬應留設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本件標的土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為區分建築物之基地分離出賣,如有區分建築物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但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有部分應配屬之基地持分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限),其權利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本件拍定後將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公告,優先承買人不於最後公告日起15日內表示優先承買,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標的是否經協議價購,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