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無人應門,揭示查封公告於門首。另經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員警 及鎖匠到場執行測量增建,於員警在場下由鎖匠開鎖,屋內已無水電,剩餘部分桌椅,似無人 居住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 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
3.
本件8319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 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 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4.
本件係共有物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標 人(應買人)注意之。
6.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經建築外觀查看及網站查詢,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 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 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 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 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7.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