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甲標(重慶路60巷4號四樓)標的查封時,債務人到場協助開門,稱該屋現為堆放雜物及 偶爾回來生活使用,債務人稱該屋無增建,惟實際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 並先行前往標的址了解標的情形,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 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3.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依據現場由外觀觀察,房屋維護狀況普通;查訪當地不動產仲 介業者,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 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 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 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5.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