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2月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為自住。1320之12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9404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是否為 違建,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 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4.
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 本院陳報。
5.
3918建號拍定後點交;9404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
10.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定之適用。 六、據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板橋分處來函稱1320之12地號尚滯欠工程受益費新臺幣8,730元, 拍定人應於所有權移轉時出具「工程受益費續繳承諾申請書」,承諾願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 費始得辦理移轉登記,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