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2.12.27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777-20地號在長江路一段48巷2弄11號 旁, 2弄11號有占用到777-20地號及巷道。本件拍賣應有部分,無債務人現實 占用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非屬耕地或重劃區內耕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無訂立375租 約,無徵收公告註記,非公共設施用地,未曾接獲需用土地人擬與土地所有權 人辦理協議價購資訊。
8.
依土地謄本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分割自777地號(一般註記事項)法定 空地。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文所示,該地號土地係68使字第3601號使用執照 (67建字第302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民法物權編施 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但須以 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 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 有部份應配屬之基地持份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 限),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 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
9.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