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物位於大樓地下室三樓,現場均為機械車位,於查封程序時,經管理員在場 表示,債務人無固定之車位,車位每年會經過抽籤。後經債務人自行陳報及函警查報,債務人 現無停車位可得使用。因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是否有停車位所有權,或僅有 使用權又或是否需經抽籤始得使用以及車位實際編號為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 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就此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4.
依鑑價報告所載及本院函詢結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 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 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賣。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 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 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六、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 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