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段265巷130弄32號建物右側一小區塊之巷道,其上無建物占用。
7.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本件標的係70使字第1151號使用執照(69建字第63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其上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專有部分所有人依上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提出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主張。上開主張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六、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