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門牌為關新路一段813巷52號之樓房 建物及鐵皮平房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 明文件。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