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0地 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八股6號之2建物東北方約60公尺處,部分為 菜園,餘為雜草地,並有一處水池。」。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 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 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 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拍賣90地號土地,其上有菜園、水池,何人所有及使用權源均不詳, 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按甲、乙、丙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 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4.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