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0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檢視建物情形稱:「查封之21 27建號建物無增建」。
2.
114年2月13日債權人來狀陳報使用現況略稱:「本件查封標的於114年2月11日會同員警前 往查訪,無人在家,據鄰居指稱住戶姓陳,但無法明確告知是否為債務人;另經調查,無海砂 屋、非自然死亡等情事」。
5.
本件應買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6.
本件應買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應買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應買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