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2月1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351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基地、部分空 地。1350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部分巷道。建物內部為1樓磚造、木造平房,雨遮為鋼構, 屋內堆滿雜物,似做為倉庫使用。
3.
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現況目前為堆放南苗市場攤販的物品。無人居住。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暫編第103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 注意。
9.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0.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商業區。
11.
依本件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本件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