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95地號土地無路可達,應為雜木林。
3.
94年8月25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195地號土地為雜木林。
4.
113年10月7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195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林。
5.
據鑑價報告記載:195地號土地無路可達,從航照圖研判為雜草、雜木林。
6.
上開土地上之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95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10.
本件拍賣之19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3.
2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法院亦得撤銷。
1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