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9月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357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建物坐落;1413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種植時蔬、部分建物坐落;1414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種植時蔬、部分鐵皮屋坐落;1415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種植果樹、部分建物坐落。
2.
據鑑價報告記載:1357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種植時蔬及空地;1413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種植時蔬;1414地號土地為鐵皮建物坐落、種植時蔬及空地;1415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種植果樹及空地。
3.
上開土地上之地上物、作物、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4.
本件拍賣標的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住宅區。
7.
141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優先購買次序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1357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9.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司指定。
10.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陸拾萬柒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