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1年10月5日現場查封時,共有人葉○○在場,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測量稱: 「查封之652建號建物
2.
二樓前後方及三樓均為增建,與主建物相連相通」,債權人代理人請 求就增建部分測量查封。共有人葉○○在場稱:「建物為共有人及家屬自住,債務人沒有住這 裡,建物除有壁癌外,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外一樓鐵皮車庫、三樓鐵皮屋均係伊一 人出資加蓋的」等語。
3.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上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應買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應買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應買之不動產均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應買後均不點交。
5.
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應買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8.
本件應買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9.
本件應買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應買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應買之暫編848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應買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 訴訟結果通知應買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0.
本件應買標的物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 應買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應買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 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