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1月2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有部分空地、部分 鐵皮屋占用、未臨路。
2.
上開土地上之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 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5.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
6.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甲種工業區。
7.
依本件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本件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