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建物,門牌分別為新屋區十美路310巷30號(磚造平房)及22號(鐵皮二層樓房),部分柏油道路、部分空地、部分雜樹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法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6.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