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及測量增建時,均無人應門,經鄰居表示現在無人居住,應作為倉庫使用。鎖匠開 啟門鎖入屋內,一樓部分屋內堆放一些雜物,無內梯與二樓相通。二樓部分佈滿灰塵,屋內 堆放一些家具,似無人居住。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 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依鑑價報告所載及本院函詢結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 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 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賣。
3.
3904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 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增建有 占用一般空地或法定空地之情形,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 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 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 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4.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 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