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前經假扣押查封,嗣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 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三筆土地均為道 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位於門牌公園路32號之屋前道路(係未開闢 之人行步道用地),編號2土地現況作道路使用,編號3土地畸零狹小,現況為雜 草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屬「道」道路用地,編號2土地屬「人 行步道用地」,編號3土地屬「住(附)」住宅區(附),「道」、「人行步道用 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權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 投資興辦。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 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 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7.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 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