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為其與家屬居住使用中,二間建物已打通使用,有一編 號地下一層36號車位。屋內有佛桌,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院除依查封在場之債務人之陳述內容為參照外,但是本院並無從 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 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 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逕向鄰里機關查訪 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審慎投標或應買。
3.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4.
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不明,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 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